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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冷冻胚胎案:司法成全血脉相承的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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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6

澎湃特约评论员 舒锐


2020年11月24日,医院按照冷冻胚胎协议为邹某夫妇培育了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孕育条件成熟进行移植。2021年5月,陈某不幸身故,邹某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2022年4月,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均未上诉。


冷冻胚胎技术是目前唯一能成熟地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冷冻胚胎本身也是特殊伦理物,具有人格尊严属性、潜在生命属性,而又不能绝对“人格化”。相关技术的诞生与发展,不仅给不孕不育夫妇带来希望,更带来了诸多法律与伦理问题,近年来有关冷冻胚胎权利行使的纠纷时有发生。


通过梳理,可以看到,涉冷冻胚胎纠纷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夫妻不幸身故后,父母请求继承胚胎,如2014年,在被誉为“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的南京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中,法院最终支持双方失独老人共同处置4枚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第二类是夫妻或一方请求还冷冻胚胎。如2021年,珠海市香洲法院判决医院返还夫妇冷冻胚胎。再如,2014年,广西一对夫妇在医院保存6枚冷冻胚胎。2015年,妻子利用其中一枚分娩一名女婴。2016年,丈夫意外离世。后妻子申请取回剩余胚胎,被医院以涉及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后,妻子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妻子。


前两类纠纷只是涉及冷冻胚胎究竟由谁保有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究竟该如何“使用”,是否最终将之孕育成人。从冷冻胚胎作为“物”的属性上,即便存在一定争议,也不难判断——冷冻胚胎自然应当由与其最亲近、最具伦理联系的人拥有保有权和未来可能存在的处置权。而第三类纠纷则更一步,丧偶妻子要求医院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这就引发了更多法律与伦理难题。


一方面,存在伦理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均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单身妇女作何理解,在这两个层级较低、形成时间较早的规定中语焉不详。从纯字面理解,单身妇女包括丧偶女性,也不无道理。


当法规存在模糊地带,就需要裁判者探求法律原意,同时,在价值冲突中选择最应维护的价值。从人类整体层面,血脉相承是人类最朴素的情感。而就个案而言,为亡夫延续血脉,更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深厚情感,以及为追求这份情感甘愿独自抚养孩子的伟大勇气。


在该类纠纷中,2019年,朝阳法院从三个层面论述,支持了妻子的请求,其一,该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其二,丧偶妇女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指称的单身妇女。其三,有理由相信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丈夫意愿。本次长沙法院则从规范目的解释的角度,认为前述规范的制定“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将规定中的单身妇女界定为“未有配偶者”,将丧偶妇女排除在禁止规定之外。


我们欣喜地看到,虽然纠纷类别不同,论理方式也不完全一致,但前述判决都堪称勇气,纷纷保留了孕育生命的可能性,尊重人类最朴素的情感。事实上,在支持血脉传承方面,不仅只有司法机关在努力。


早在2004年,原卫生部就为广东女子王霞下发特批文件,使她成为全国首位在丈夫去世后用冷冻胚胎继续怀胎生子的特殊母亲。遗憾的是,这究竟是法律的本来面目还是“法外开恩”,法律并未及时给出定论。这也使得医院出于种种顾虑未能主动满足失独父母、丧偶妇女的正当诉求。


尊重生命,让人类能够更加自由、更有选择、更有尊严、满怀希望地活着。期待相关立法能够早日跟上时代的步伐,特别是要及时应对我国人口政策的根本性转变,不能让生命的延续游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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