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是在体外培育出胚胎,再把胚胎移至子宫,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人体胚胎,需要存置于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环境中,故也称之为“冷冻胚胎”。近年来,试管婴儿技术在国内已经渐渐得到普及,也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管理制度的热议和思考。
麻章一对夫妻为了解决生育问题,到湛江市某医院做了试管婴儿,剩余的胚胎保存在医院,在取回时却被医院拒绝。近日,麻章法院审判这一起“冷冻胚胎”返还案,并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情:夫妻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
据了解,李先生与刘女士为夫妻关系,因继发性不孕,于2017年11月15日始,到湛江市某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该医院的《治疗过程告知书》及病历显示,刘女士因不孕(育)在该院生殖中心接受治疗,成功培育4枚胚胎。2018年2月1日,移植2枚胚胎,2018年4月7日移植1枚胚胎,两次移植均未能成功受孕,目前还剩1枚成功培育的胚胎在该医院冷冻保管。因刘女士在该医院两次胚胎移植都未能成功受孕,故希望取回剩余的1枚冷冻胚胎。但该医院以“胚胎返还可能存在伦理、法律问题,及原告自身不具有保存的条件”等为由,拒绝移交冷冻胚胎。最终,李氏夫妇诉至麻章法院,请求湛江市XX医院返还其所保存的成功培育冷冻胚胎1枚。
判决:医院向原告返回冷冻胚胎
麻章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氏夫妇与医院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李氏夫妇确因生育需要,在该医院接受取卵、进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辅助生殖助孕手术,及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已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氏夫妇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湛江市某医院返还其冷冻胚胎。法院认为,原告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虽非民法一般意义上的物,但从生命遗传学角度而言,其含有原告李先生、刘女士的DNA遗传物质,经过胚胎移植手术可以形成胎儿,因而受精胚胎具有生命属性,且与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原告对其存放于被告处的1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被告作为协助夫妻双方生育的医疗机构,并不享有对胚胎的所有权,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承担胚胎冷冻保管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冷冻胚胎。同时法院亦向原告夫妇强调,原告在利用案涉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麻章法院作出判决,湛江市某医院向李氏夫妇返还冷冻胚胎。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在使用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生育秩序,引发家庭伦理以及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另外,代孕产业的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等。
【全媒体记者】刘稳
【通讯员】黄寒凌
【作者】 刘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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