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对夫妻在医院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先后培育了胚胎4枚,其中3枚胚胎已经移植但未能成功受孕,还剩1枚胚胎在医院冷冻保管。夫妻两人多次要求医院返还尚未移植的胚胎,但都被医院拒绝。究竟夫妻双方是否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返还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这对夫妻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讨说法。记者今日了解到,法院最终支持了夫妻的诉求。经办法官指出,医疗机构协助夫妻双方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与夫妻双方在生命伦理上有密切的关联性,夫妻双方享有胚胎的处置权。夫妻双方要求医疗机构返还保存的胚胎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事发:夫妻状告医院要求返还剩余1枚胚胎
李某、王某夫妻于2017年在湛江某医院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培育胚胎4枚,其中3枚胚胎已经移植但未能成功受孕,1枚胚胎尚在湛江某医院冷冻保管。此后,李某、王某多次要求医院返还尚未移植的胚胎,湛江某医院均以卫健委相关规章规定人体冷冻胚胎不能进行转让、赠送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王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湛江某医院返还剩余尚未移植的胚胎。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与李某、王某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李某、王某对存放于湛江某医院的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卫健委颁布部门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赠送胚胎,仅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对一般公民就其所有的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精神,医疗机构不能基于卫健委门约束管理对象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湛江某医院作为协助李某、王某生育的医疗机构,并不享有对胚胎的所有权,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承担胚胎冷冻保管义务。李某、王某有权要求湛江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据此,判决湛江某医院向李某、王某返还尚未移植的胚胎。
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夫妻使用胚胎时应遵守法律规定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经办法官表示,我国对于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医疗机构从防范非法代孕等角度出发,拒绝移交胚胎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夫妻双方对胚胎权利的情况下,不宜就此否定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所有权。
不过,确定本案胚胎权利归属之后,还涉及胚胎的实际使用问题,容易引起社会伦理风险。为此,法院在支持原告享有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明确原告在使用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释疑:夫妻双方享有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经办法官指出,关于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的法律属性,目前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主体说,即将体外受精胚胎看作是法律上的人,享有与民事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二是客体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性质应为物,是权利的客体,由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双方享有所有权;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是介于物和人之间的特殊过渡。
本案采用的是折中说,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是介于物和人之间的过渡。夫妻双方与胚胎密切关联,是胚胎最大、最近的利益享有者,应由其享有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本案中,医疗机构也提出,卫健委相关规章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及实施代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限制性医疗服务技术,未取得资质的医院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属于违法行为。胚胎的冷冻保存过程和运输条件要求非常高,在不符合要求时冷冻胚胎将失去活性,无法重生,造成严重后果。医疗机构只会将胚胎移交给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院,并且严格履行移交手续,确保冷冻胚胎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此外,胚胎移交给个人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并存在违法隐患,医院无权将胚胎直接移交给个人。但卫健委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对冷冻胚胎的内部管理规范,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权利。
胚胎脱离医院监管后,交由权利人监管和处置,由此产生的运输、保存风险应由权利人自行承担。至于权利人在处置胚胎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非法代孕等法律以及公序良俗上的问题,应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本案判决中也进行了强调,当事人在使用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虹伶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客户端资料图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